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方案
一、依法從事燃氣經營
全市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許可證到期前60日提出延續申請;企業法人、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經營的管理人員,以及企業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均須取得《省城鎮燃氣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參加省住建廳統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考試,取得新的合格證書。
二、規范充裝行為
(一)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規范企業自身充裝行為。不得充裝非自有鋼瓶,不得充裝報廢鋼瓶,不得充裝過期未檢鋼瓶,不得充裝非法改裝翻新鋼瓶,并建立完備的充裝記錄臺賬備查。
(二)嚴格執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的操作技術規程。一是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并按照《液化石油氣充裝技術規程》操作;二是充裝臺的電源開關、電風扇、照明設施等均應達到防爆性能,并使用防爆工具。
(三)推廣使用智能鋼瓶。督促企業加快推動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通過電子標簽或者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跟蹤追溯管理。
(四)建立燃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與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對鋼瓶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實現瓶裝液化石油氣“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監管目標。
三、規范銷售經營行為
(一)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在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市、縣)行政區域內開展銷售經營活動。
(二)有條件的充裝站要直接配送到用戶,建立液化石油氣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選址燃氣管理部門要聯合應急、規劃、消防等部門進行審核。
(三)按規定設置配送車輛及人員標志標識,車輛及人員應取得相應合格證書,明確配送服務相關安全要求。
(四)個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液化石油氣銷售門店必須是液化石油氣企業經營行為,門店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實瓶,要逐步取消門店銷售液化石油氣。
(五)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對符合用氣條件的用戶應簽訂安全供、用氣協議后,方可進行供氣。
四、加強用戶使用安全檢查指導
(一)建立與用戶供氣的臺賬記錄。包括送氣時間、鋼瓶編號、液化石油氣重量、宣傳教育、用戶簽收等內容。
(二)與用戶做好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宣傳指導工作。要求液化石油氣使用者知曉燃氣安全的重要性,并掌握正確使用燃氣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三)定期和不定期對用戶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或者隱患應及時糾正整改,沒有完成整改處置的應停止供氣,并做好檢查記錄臺賬。
(四)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重點對人員密集場所的餐飲場所、市場、農貿市場、商場使用液化石油氣是否符合安全條件進行檢查指導,并增加檢查頻次。一是液化石油氣瓶組與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布置在同一房間內;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到等不符合規定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倡導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金屬波紋管,普通橡膠軟管使用周期不得超過2年、長度不得超過2米、不得穿墻、不得有接頭,軟管連接時不得使用三通;燃氣燃燒器具與鋼瓶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二是液化石油氣使用設施、鋼瓶閥門等必須完好;鋼瓶檢驗合格;不得存放備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使用場所不得存放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是燃氣燃燒器具、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燃氣燃燒器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上,區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暢通。四是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餐飲等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五是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指定用戶購買燃氣燃燒器具產品或者強制用戶購買企業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者應當對購買者進行安全使用的指導。